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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体育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更新日期:2017年04月20日

关于印发《西安体育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3日

西安体育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管理,确保用印安全,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钢印)、学院主要领导名章、各单位、各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学院印章是学院职权的合法代表,具有标志作用、法律作用和凭证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件、信函、请示、报告、项目、专利、证件、证书、证明、报表、政审、奖状等用印的管理。

二、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 学院各级各类印章,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制发并留印模备案,各部门不得私自刻制、销毁带有院衔的任何印章。

第六条 因部门名称变更、机构撤并、印章磨损等原因刻制新印章的,须报学院党政办公室,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制发,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作废,并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备案后销毁。

第七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钢印)、学院领导名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审核和使用。各部门印章由本部门管理、审核和使用。

第八条 印章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用印,并存放在安全地点,确保用印安全。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执行《西安体育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保证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 各部门印章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各部门要结合《西安体育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印章管理规定,明确用印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临时外出时应将印章交由领导指定的专人代管。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准将印章带离办公室。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若出现异常情况或丢失,应及时保护现场并上报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文头纸及其他没有内容的纸张上用印。

三、院级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学院党委、行政印章(钢印)和学院领导名章等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使用学院领导名章的,须经本人签名或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除学院上报、平送及下发的各类公文用印和院领导已签署意见的用印外,使用学院党委、行政印章(钢印)、学院领导名章均须认真填写《西安体育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并按照印章使用程序用印。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个人使用学院印章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明确授权的事项或不涉及学院重大原则需要用印的日常工作,可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各类介绍信用印,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带有编号的介绍信,由党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按规定用印。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使用印章时,应核实实际材料是否与用印事由相符,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记录印章使用情况,以备查询。

第十八条 一份用印材料只盖一次印章,如用印材料内容有变动,应按用印规定审核后再次用印。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行政印章(钢印)、学院领导名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院党政办公室机要室,未经学院党政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他地点存放或使用。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8日发布的《西安体育学院印章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体育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doc

西安体育学院

2015年6月18日